企业可否以基本工资计算加班基数?
1、如果企业与员工之间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亦未明确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企业可用劳动者本人的其它工资计算加班基数。
法律依据: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2、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工资约定,应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 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各地对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规定不同,应参考各地的地方法规。 如上海、广东等地有地方法规,若双方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则应当按照实际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故具体还需要查询当地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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