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实时资讯 | 公司设立 | 公司运作 | 股权转让 | 外商投资 | 兼并收购 | 改制重组 | H R管理 | 投资融资
破产清算 | 解散注销 | 税务指南 | 公司上市 | 公司培训 | 在线咨询 | 法律法规 | 文书范本 | 律师团队| 联系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税务指南 > 税务指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服务项目
公司培训
> 金融危机下企业用工成本…
> 《劳动合同法》下企业人…
> 《现代公司治理法律风险…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萧山法律网   2012/06/27   作者:佚名   来源:    人气:542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已发布实施,根据各地在政策执行中反映的情况,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或仅办理变更登记的,适用该条;企业办理新设登记的,不适用该条,对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应征收契税。
  二、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三、四条中的“企业”,是指公司制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三、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行政性调整和划转”,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划转。
  四、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于2008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相应停止执行。
顶端  打印  关闭    
关于我们 | 在线咨询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后台管理
版权所有:萧山法律网 浙ICP备05080446号

Copyright XSLA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