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违规生育的,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 侯毅
针对以前用人单位一味的追求企业利益,降低用工成本,常常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为贯彻宪法中国家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有效的保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即使出现了非过失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单位也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使得女性职工在三期内有必需的生活来源。
但是,在具体用工中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女职工的生育是违规的,也就是说,其生育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是否依然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不得与该女职工解除合同呢?对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有些人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不能解除,那么用人单位就一定要遵守,不得解除;还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保护的是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对于违规生育的女职工不应该保护,是可以解除的。律师认为,能否解除劳动关系,不能照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应该视具体的情况而定。
一、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生育,那么单位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属于因为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系过错性解除,违纪解除,因此无须提前通知职工,并且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制约。
二、如果女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违规生育可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形就不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可以在确认事实后,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在以上二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只要能证明女职工是违规生育,即可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即使女职工违规生育,也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超出以上情形解除的,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的,单位应支付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目前,我国已进入双独生子女(配偶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生育高峰期,许多家庭都希望能够生育二胎,但是这却违反了我国的生育政策。在很多企业,尤其是雇佣女职工较多的纺织、制衣、零售行业,常常会遇到员工违规生育的问题。所以,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对生育政策作出规定,或者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相关的约定,同时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借以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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