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终止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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