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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
萧山法律网   2012/07/10   作者:佚名   来源:    人气: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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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办业务程序

  第三章 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计息和费用

  第四章 贷后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五章 附则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适应法人客户融资需求,提高我行信贷服务效率,增强我行在金融市场中的竞争力,总行决定推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并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中国工商银行法人账户透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法人客户(以下称客户)融资需求,对优质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根据《贷款通则》和总行有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人账户透支是根据客户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第三条 透支额度是允许客户可以透支的最高限额,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分项授信额度控制。由审批行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在我行结算业务量情况审批核定。

  第四条 法人账户透支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要,通过透支形式取得的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二章 开办业务程序

  第五条 开办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的一般程序:客户提出核定透支额度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开户行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与客户商定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费用、担保方式和还款等事项,根据流动资金贷款授权权限审批。

  第六条 客户申请账户透支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结算业务60%(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

  (二)符合总行《关于按客户信用等级办理信贷业务的若干规定》(工银发〔2001〕334号)中规定的信用放款条件;

  (三)虽不符合以上条件,但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低风险担保。

  第七条 各级行信贷调查、审查部门(岗位)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除了按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要求进行调查、审查外,还要重点调查和审查以下几点:

  (一)客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账户透支条件;

  (二)客户申请的透支额度是否包含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三)提供低风险担保的,其担保条件和范围是否符合总行《关于印发低风险信贷业务掌握意见的通知》(工银发〔2001〕40号)和《关于改进信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银办〔2001〕162号)以及其他文件中规定的低风险担保方式,保证人保证能力是否充足,质物能否随时变现。

  第八条 开户行根据审批核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协议文本要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见附三),并按规定向客户收取透支承诺费(待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透支额度、期限、利率、计息和费用

  第九条 透支额度一般不超过审批日前12个月内客户在我行日均存款余额的50%,确需超过时,须报总行审查同意。

  第十条 各一级(直属)分行对客户核定的透支额度总额,一般控制在各分行年初AA-(含)以上客户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20%之内,由分行申报,总行核批,随贷款限额一并下达,纳入流动资金贷款限额管理。

  第十一条 客户透支额度一般一年一定,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从透支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透支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二条 对符合透支条件需要连续办理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在上一期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前须办妥下一期透支额度审批手续。

  对不再叙做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满后不得再发生新的透支。尚未偿还的透支款可给予1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尚未收回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透支期限是客户实际透支的具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透支款,作逾期处理,按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透支利率和计息

  透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30%执行。透支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10%;在2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20%;在3个月以内(含)的,透支利率上浮30%。透支款超过3个月,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执行。 

  账户透支按日计算计息积数,根据实际透支时间确定执行利率,利随本清。

  第十五条 透支承诺费的确定

  透支承诺费=核定的透支额度×透支承诺费年费率

  透支承诺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与客户签订账户透支协议后一次性收取(本条款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贷后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法人账户透支协议签订后,开户行信贷部门应及时通知会计部门为客户提供透支服务。会计部门根据确定的透支额度和期限,做好客户透支的有关账务处理工作(会计核算手续见附二)。在收到客户相应款项后及时收回透支款。同时要密切关注客户有关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信贷部门。

  第十七条 客户有关账户发生透支,开户行会计部门应于次日上午将透支情况书面通知信贷部门,并按月将客户透支清单送交信贷部门。

  第十八条 开户行信贷部门要根据会计部门通知和提供的透支清单及有关资料做好贷后管理,随时掌握客户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发生。

  第十九条 客户如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开户行应立即取消该客户透支额度,终止透支协议,同时要求客户立即偿还透支余额及利息和有关费用,采取从客户有关账户内扣款、处理质物或追索保证人责任等有效措施控制风险,并将具体情况逐级报告一级(直属)分行。

  (一)连续2次实际透支期限超过3个月(不含);

  (二)信用等级下降到A-(不含)以下(提供低风险担保的除外);

  (三)生产经营和资金结构恶化,发生财务危机;

  (四)客户在我行用于透支的结算账户被法院查封;

  (五)未按账户透支协议履行义务;

  (六)发生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条 各一级(直属)分行要对全辖办理透支业务的情况加强检查指导,做好监测分析工作,发现风险苗头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账户透支逾期率超过0.5%的分行,总行将采取停办业务等处罚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二:中国工商银行法人账户透支会计核算手续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设置“1220单位短期透支”科目。本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法人客户根据透支协议在我行发生的短期透支。

  本科目按借款(透支)人分户,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余额反映在借方。

  本科目在科目列表中位于“1210短期贷款”之下、“1230国际贸易融资”之上,在资产负债表中归并于“短期贷款”项目。

  二、透支业务的会计分录

  法人账户透支的核算应比照银行卡业务的透支核算模式办理。

  (一)根据信贷部门确认的透支协议收取透支承诺费。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借款人户

  贷:中间业务收入

  (二)客户发生透支时,会计部门根据实际发生透支额填制借款凭证一式五联,其中一联交客户作回单,一联交信贷部门,一联作贷款科目借方凭证,一联作结算科目贷方凭证,一联为借据到期卡。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短期透支——借款人户

  贷:单位活期存款——借款人户

  (三)会计部门在接到客户的书面还款通知或信贷部门要求扣收透支款的书面通知后,应填制四联还(扣)款凭证(其中,一联交客户作回单,一联交信贷部门,另外两联一联为借方科目结算凭证,一联为贷方科目还款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借款人户

  贷:单位短期透支——借款人户

  (四)会计部门按日计算透支款计息积数,根据透支款实际透支时间确定透支利率,待透支款归还时从客户结算账户扣收利息,利随本清。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借款人户

  贷:利息收入——普通短期贷款利息收入

  客户发生的透支超过3个月时或宽限期满后仍未收回时,作逾期贷款处理。

  客户透支额度有效期届满,会计部门对客户透支账户实行只收不付,待透支款全部收回后作销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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