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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严禁国资委出台新政 严禁国企职工投资关联企业国企职工投资关联企业
萧山法律网   2008/10/11   作者:佚名   来源:腾讯网    人气: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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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职工不得持有子企业及其他关联企业股权;中层以上管理者须限期清退关联企业股权 

新政核心提示: 
一、继续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 
二、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三、凡文件要求职工不得持有的企业股份,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自《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四、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五、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资产、业务改制设立新公司,职工投资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1/3。

10月8日上午,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公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规范职工持股行为。根据该《意见》,今后国有大型企业职工不得控股,职工将不得持有子企业等关联企业股权,已持有上述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者须限期清退或者辞去兼任职务。 

今年年初,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和电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主要是针对电力系统的电网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以及发电企业职工投资“一厂多制”企业的行为作了限制。在电力企业持股意见基础上,国资委正式推出了统一的国企职工持股《意见》。 

严禁职工投资关联企业 
据了解,职工投资关联企业是造成国有企业利益转移的重要渠道,国资委新出台的《意见》对职工投资关联企业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 
《意见》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严格限制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同时,《意见》还对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提出要求。规定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资产、业务改制设立新公司,职工投资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等等。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定是出资人为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防止国有企业职工通过投资关联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大企业职工不得控股 
近些年来,各地一些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这一改革举措取得积极效果的同时,也出现不少问题。 
对此,新出台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的指导思想,继续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 

中层以上干部须清退关联企业股权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为了稳妥解决职工已持有的股份,《意见》采取措施重点是解决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持股问题。 
《意见》明确,凡文件要求职工不得持有的企业股份,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自《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该负责人表示,事实上,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很多都是由企业组织、管理人员带头形成的,清退或转让管理人员的股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此外,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文/李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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