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实时资讯 | 公司设立 | 公司运作 | 股权转让 | 外商投资 | 兼并收购 | 改制重组 | H R管理 | 投资融资
破产清算 | 解散注销 | 税务指南 | 公司上市 | 公司培训 | 在线咨询 | 法律法规 | 文书范本 | 律师团队| 联系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HR管理 > 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如何约定?
服务项目
公司培训
> 金融危机下企业用工成本…
> 《劳动合同法》下企业人…
> 《现代公司治理法律风险…
通知公告
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如何约定?
萧山法律网   2012/06/28   作者:佚名   来源:    人气:1092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约定试用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区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应当注意的是,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如果仅与劳动者前的试用期合同,则该合同将被认为是没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是不能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顶端  打印  关闭    
关于我们 | 在线咨询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后台管理
版权所有:萧山法律网 浙ICP备05080446号

Copyright XSLA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