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程序 |
| 萧山法律网 2012/07/07 作者:佚名 来源: 人气:1019 |
| 页面功能: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
| |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即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国石油公司分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就可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提交以下文件: (一)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四)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五)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其中,外国的金融机构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六)由外国企业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证明; (七)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书、负责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八)分支机构的住所使用证明; (九)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登记机关受理上述全部文件、证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予以核准设立登记,并收取设立登记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对不具备设立登记条件的,按程序予以驳回。
|
| 顶端 打印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