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发现其它企业侵犯其注册商标,但维权时发现侵权的注册商标也已依法核准注册,此时被侵权企业如何维权,存在一定法律困惑。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将这一问题有明确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见,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本企业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先向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解决,但如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本企业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被侵权企业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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