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 报送文件: 由于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或企业投资者经其他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由于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的: 变更应符合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专项规定,企业除报送上述第九条(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 由于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及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继承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的: 企业除报送上述第九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于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的: 守约方投资者有权单方面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审约方投资者除报送上述第九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如有新投资者参股,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文件。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企业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 (二)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出具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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