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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的审批所需文件
萧山法律网   2012/06/29   作者:佚名   来源:    人气: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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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许可条件:申请设立合资企业应符合《合资法》的有关规定。 
    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报送文件:根据《合资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应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 
    1、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审核通知书; 
    3、董事委派书。 
    以国有资产作价出资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二)、(三)、(四)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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