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实时资讯 | 公司设立 | 公司运作 | 股权转让 | 外商投资 | 兼并收购 | 改制重组 | H R管理 | 投资融资
破产清算 | 解散注销 | 税务指南 | 公司上市 | 公司培训 | 在线咨询 | 法律法规 | 文书范本 | 律师团队| 联系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税务指南 > 税务指南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服务项目
公司培训
> 金融危机下企业用工成本…
> 《劳动合同法》下企业人…
> 《现代公司治理法律风险…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萧山法律网   2008/07/20   作者:佚名   来源:    人气:847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国税函〔2008〕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三日
顶端  打印  关闭    
关于我们 | 在线咨询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后台管理
版权所有:萧山法律网 浙ICP备05080446号

Copyright XSLA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