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诉讼权
一、关于股东诉讼权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修改后,增加了关于股东诉讼权利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条:
1、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2、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解析
(一)股东诉讼权利的分类
1、股东代表诉讼
即股东为保护公司利益进行的诉讼。前述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2、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为保护自己作为股东享有的股东权利进行的诉讼。前述第一百五十三条。
(二)赋予股东诉讼权的意义
1、有效遏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作为制止侵犯股东权之不法侵害的最后一道屏障,有效扩大股东的维权范围;
3、控制国企改革中,国有股一股独大进而影响甚至控制其他股东的行为,规范和引导国企改革;
4、遏止内部交易、虚假陈述等损害股东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平等主体的公平竞争,为守法经营者提供一个好的环境。
5、在公司机关不履行职责时,公司股东通过诉讼直接保护公司的利益,进而保障自己的股东利益。
(三)诉讼主体
1、股东代表诉讼
诉讼主体为: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且以上主体代表诉讼权的行使具有一个前提条件,包括:
①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②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③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符合以上三条件之一的,股东才可以代表行使诉讼权。
2、股东直接诉讼
诉讼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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