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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委态度转变: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二) |
| 萧山法律网 2012/06/18 作者:佚名 来源: 人气:1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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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为何态度转变
事实上,在过去几年中,国资委对于大型国企的股权转让一直持审慎态度。而这与近年来对于国企改革的全社会反思的大背景密切相关。
自2004年8月开始,以香港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指责许多中国企业管理层借国企改革之机大肆化公为私、侵吞国有资产为开端,一场激烈的社会大论战就此展开,并持续至今。
作为对这场论战的回应,当年9月,国资委以国资委研究室的名义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该文章指出,推进国有大企业的改革,必须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方向,重要的企业由国有资本控股。实施管理层收购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建立市场化配置经营管理者的机制,不利于维护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
在此一个月后,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公开发表讲话再次强调,央企、国有上市公司不宜MBO,并且首次提出,地方大型国企不宜MBO。
去年4月11日,国资委出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再次强调,“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不向管理层转让”。
但时隔半年之后,此次《意见》的出台却出人意料地为大型国企管理层持股开了禁,虽然这不是MBO。其原因为何?
“这两年国有企业改制进程很快,各地政府有很多自我创新,总之是加快国有企业改制进程,泥沙俱下肯定会引发很多问题。作为国资委,如果不拿出一些东西出来,面对一些问题就会比较被动,其用意是试图解决各个地方在国有企业改革当中出现的问题。”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李曙光分析说。
也许正是因为各地国有大型企业的管理层持股已愈演愈烈,才催生了这份解禁与加强规范的《意见》。
其实早在去年下半年,一些省市就已制定出国企管理层可以增量持股的规定。
如去年8月,辽宁省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外,管理层(企业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增量持有本企业股权”。
同时,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新版公司法第143条更是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员工。既然法律规定可以将股份奖励给员工,员工掏钱购买股份也应为法之所许。法律的变革使得禁止管理层持股的坚冰进一步松动。
能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与以往的文件相比,《意见》从规范的角度来说更为细致。
国资委曾经出台的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主要有业内统称的“96号文”和“3号令”,即2003年11月和12月分别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但“96号文”和“3号令”对于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仅有粗线条的勾勒,业内共识缺乏有效操作性。
此次《意见》增添了很多管理层持股的限制条件。如规定了回避制度,即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等重大事项;规定了市场禁入制度,如对于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人员,都不能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不能聘请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既提供审计又提供咨询。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意见》还对减值准备作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
《意见》在保障员工权益方面也更加严格,如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等。
尽管《意见》考虑到了操作可能存在的种种问题,但李曙光担心的却是,《意见》能否真正被执行下去。
“文件本身不是法律,而是国资委一个部门的规章制度,没有很强的法律约束。”他说,“我觉得最大的问题是,这个《意见》到达下面怎么实施。如果下面继续按照自身的规定推进国企改革,没有很好的法律措施怎么办?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讲,就应该有《国资法》,以民事赔偿和刑责的手段跟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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