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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 |
注册资(本)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金0.8‰收取;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金总额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5、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关于经济合同仲裁和鉴证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的规定》。
6、陕西省物价局(陕价涵发【199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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