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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证件
萧山法律网   2012/06/17   作者:佚名   来源:    人气: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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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在作出变更登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变更企业名称,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2、变更企业住所,提交企业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租房合同应进行合同鉴证)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变更经营范围,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专项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审批文件、证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股东会选举执行董事(或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的证明,从股东中产生的还应提交股东会选举其为董事的证明文件;
5、变更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报告;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股东会决议;
6、变更股东,应提交股东会决议及新增股东的身份证明;
7、企业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股东会决议。经理变动还应提交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的证明文件;
8、因分立、合并而续存企业的变更登记,提交股东会的决定和决议。
以上变更登记事项中,凡涉及修改企业章程的,都应提交章程修改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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