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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的条款
萧山法律网   2012/06/17   作者:佚名   来源:    人气: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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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更多地采用了私法自治的原则,将原公司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变为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增强了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赋予了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公司章程由曾经的,只能对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发展到现在的,可以对公司法的条款做例外规定,即公司法本身对一些条款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同时又赋予公司章程改变这些条款规定的权利,相关事项包括:
1、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2、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的行使:根据公司法规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经理的职权,根据公司法规定,包括: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自然人股东之股东资格的继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以上是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而公司法同时又都赋予了公司章程做另行规定的权利。因此,对以上5种事项,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但是在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即是有效的规定,且其效力将高于公司法的规定。因此,实践中,针对以上5种事项,公司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符合自己要求的章程。
 
201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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