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实时资讯 | 公司设立 | 公司运作 | 股权转让 | 外商投资 | 兼并收购 | 改制重组 | H R管理 | 投资融资
破产清算 | 解散注销 | 税务指南 | 公司上市 | 公司培训 | 在线咨询 | 法律法规 | 文书范本 | 律师团队| 联系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公司设立 > 注册出资 > 设立公司时可以选择的出资形式
服务项目
公司培训
> 金融危机下企业用工成本…
> 《劳动合同法》下企业人…
> 《现代公司治理法律风险…
通知公告
设立公司时可以选择的出资形式
萧山法律网   2008/04/13   作者:佚名   来源:    人气:912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公司法第27条明确列出的出资形式包括:1、货币;2、实物;3、知识产权;4、土地使用权。
同时公司法做了补充性规定: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也可作价出资。由此可以推断,股票和债券也应该属于可以用作出资的范围。
其中注意的问题:1、关于知识产权,旧公司法规定的是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只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新公司法将工业产权改成了知识产权,可以说也明确扩大了可以用作出资的范围。2、关于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才可用于出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不能转让和流通的,只能先通过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再通过出让取得,才能用作出资。
此外,关于抵押的财产:只要不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公司发起人之间协商好万一抵押权人行使了抵押权,该出资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抵押物不可以用作出资。
本网站文字、图像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作者本人及公司法律服务网(www.gslaw.com),欢迎转载,但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2006-4-18
顶端  打印  关闭    
关于我们 | 在线咨询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后台管理
版权所有:萧山法律网 浙ICP备05080446号

Copyright XSLA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