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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萧山法律网   2008/04/13   作者:佚名   来源:    人气: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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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保障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股东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有权代表和组织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公司章程,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总经理关于企业发展的工作报告、公司经营计划、公司重大投资、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因资本运作与公司发生关联的事项的报告;对公司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公司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年度职工培训、职工薪酬、职工生活福利等,行使审议、建议、决定的职权。
二、审议通过公司内部分配方案、劳动保护费用、措施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方案,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及其它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进行述职述廉并接受职工代表的评议监督。
五、推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并听取其汇报。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六、签订公司年度《集体合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应是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为职工群众所信任的职工。
第九条 代表的构成:职工代表原则上应占职工总数的3%--5%;各类人员的比例一般是:工人不少于45%;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5%;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多于2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也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公司工会根据有关文件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办法,并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二、各单位在平衡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级领导代表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单位选举产生,但不占所在单位名额;
   四、职工代表必须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的赞成票,经公司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合格后,方能当选;
   五、为有利于工作可邀请不是代表的单位负责人、工会干部、有必要参加会议的经营管理、技术人员列席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公司职工代表实行届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代表在公司内调动工作,保留其代表资格。经公司工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补选职工代表。
   代表退休或调离公司,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经公司工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补选职工代表。
   代表犯罪、违法违纪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应撤消其代表资格,经公司工会同意,原选举单位可增补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当选为大会主席团成员,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按公司组织机构组成若干代表团、组;代表团设正副团长各一名,由职工代表推举产生。职工代表团、组的职责是:
   一、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组织本团、组的职工代表出席大会,向大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本单位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行政制定贯彻落实大会决议的措施,组织职工落实大会决议,组织和参加民主管理活动;征集职工代表提案;完成工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公司有关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各级干部的评议监督;有权参加对公司行政领导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和制度
  
第十七条 按照公司组织机构建立公司、分厂(部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大会)制度,并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分工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每次会议的主席团只对本次会议负责。主席团名额由公司工会与各代表团协商确定,包括工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工人、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成员应由公司工会召集各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从职工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充分酝酿后,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大会议程;
   二、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三、审查各专门委员会组建方案,并提出人选建议;
   四、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和各代表团、组对议案审议的意见;
   五、会议期间召集代表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的会议;
   六、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设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生产经营、劳动保护工作委员会;内部分配、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劳动争议、法律监督工作委员会;提案征集、落实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要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其成员由具有一定组织活动能力、议事能力、能联系群众的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聘请非代表职工参加,其成员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实行届常任制,一般由九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一人,日常工作接受公司工会领导,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一、参与属本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有关方案的制定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二、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三、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本委员会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四、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职工对本委员会分工范围内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并及时向公司反映;
    五、定期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提案;
    六、完成职工代表大会和公司工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制订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提出会议议题的建议,组织选举职工代表,主持会议的筹备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四、经常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定期培训职工代表,不断提高代表素质;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支持和维护分厂(部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大会)正确行使职权;
七、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研究和解决临时出现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可召集各代表团、组长和有关职工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八、组织公司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建立以下制度:
一、会议制度。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领导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订出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等内容的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工作;
三、职工代表团、组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
四、民主评议干部制度;
五、分厂(部室)民主管理制度。
 
第五章              分厂(部室)职工代表大会
和职工民主大会
 
   第二十四条 分厂(部室)参照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大会的形式,行使民主管理权力。
   分厂(部室)工会委员会是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大会的工作机构,主持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大会。
   分厂(部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分厂(部室)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为单位职工人数的10%-20%,原则上每个工段(组)都要有代表;公司职工代表应是分厂(部室)职工代表。
   第二十六条 分厂(部室)的工会委员会(直属组)承担下列工作:
一、制订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大会的方案,提出会议议题。组织选举职工代表,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二、检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大会的决议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三、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教育,培训职工代表;
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主席(直属组长)参加本单位的党政工协调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完成公司工会交办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关于生产计划、技术改造措施、内部分配办法等重大问题的报告,讨论和制订完成生产和其它任务的措施;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本单位内部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方面的议案,决定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评议本单位干部,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2007-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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