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三项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另外,对于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员工的补贴、津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2号文)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资料 免征税福利费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具体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