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实时资讯 | 公司设立 | 公司运作 | 股权转让 | 外商投资 | 兼并收购 | 改制重组 | H R管理 | 投资融资
破产清算 | 解散注销 | 税务指南 | 公司上市 | 公司培训 | 在线咨询 | 法律法规 | 文书范本 | 律师团队| 联系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解散注销 > 公司解散 > 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服务项目
公司培训
> 金融危机下企业用工成本…
> 《劳动合同法》下企业人…
> 《现代公司治理法律风险…
通知公告
公司应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萧山法律网   2012/07/13   作者:佚名   来源:    人气:1880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件》第4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顶端  打印  关闭    
关于我们 | 在线咨询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后台管理
版权所有:萧山法律网 浙ICP备05080446号

Copyright XSLA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