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方式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被宣告破产;
5、被责令关闭;
实践中,常有发生公司情况不符合以上1、3、4和5条件,而股东因为相互之间的矛盾,或者董事会成员之间的矛盾等问题,使得股东会很难召开,针对这种情况,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但是在操作上,法院是否受理这种请求以及未得到受理的救济措施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本人认为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解决,否则,股东的这项权利将很难操作和得到真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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