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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之新五------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新老划断”
萧山法律网   2012/07/13   作者:佚名   来源:    人气: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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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之新五------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新老划断”
新破产法中对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采取了“新老划断”的方法。破产人在新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新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职工上述债权对于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优先于担保权人而受偿。但破产人在新破产法公布之日后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职工债权则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从未担保的财产中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将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更多的是基于我国国情,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利益。新《破产法》以施行之日为界,来区分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这样规定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了与我国担保法相协调以及考虑到了金融机构与债权人的利益。对于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应从制度上予以解决,对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问题应在劳动合同法中加以明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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