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之新四-----重整制度
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法人,破产法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其必然会划上句号。新破产法适应国际化潮流,新增了重整制度。重整制度为上述企业提供了获得恢复生机的机会。采用重整制度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消极地维持企业的人格,而是为了拯救企业,使企业避免死亡,被市场淘汰,以实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双赢。重整制度的出现,使企业破产法不再仅仅是市场退出法,还是一部企业更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第二条对重整程序适用的情形加以规定。在第八章对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七十至七十八条)、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七十九至八十八条、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八十九至九十四条 )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有和解和整顿的规定,没有关于重整制度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