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之新二―――金融机构的破产
金融机构涉及的债权人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为履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我国要在今年底全面开放金融领域,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将进一步加大。为了保障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新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原则性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而此前,金融机构的破产一直被称为“计划性”破产。行政色彩较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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