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新公司法规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可以看出,与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主要做了如下修改:
1、公司向外投资的范围不限于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还可以向公司形式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
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不再有法定的限额;
3、公司可以通过章程对本公司向外投资作出限额规定;
4、增加了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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