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实时资讯 | 公司设立 | 公司运作 | 股权转让 | 外商投资 | 兼并收购 | 改制重组 | H R管理 | 投资融资
破产清算 | 解散注销 | 税务指南 | 公司上市 | 公司培训 | 在线咨询 | 法律法规 | 文书范本 | 律师团队| 联系律师
 
  当前位置:首页> 公司设立 > 股权结构设立 > 新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
服务项目
公司培训
> 金融危机下企业用工成本…
> 《劳动合同法》下企业人…
> 《现代公司治理法律风险…
通知公告
新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
萧山法律网   2008/04/13   作者:佚名   来源:    人气:895
页面功能: 【字体:  】 【打印】 【关闭
 
新公司法中股东的权利
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了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此概括性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法在后续条文中又具体规定了股东可以享有的权利,而且还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权利进行细化。股东的权利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权利:
一、股东身份权 即要求公司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的请求权。(参见公司法第133条规定,以下仅注明条文的数字)。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 即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并按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表决权。(43、44、107)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即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四、资产收益权 即享有股份转让权;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购新股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35、72、138)
五、知情权 即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34、98)
六、关联交易审查权 即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就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16)
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权 即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须是连续九十日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0、41、102、111)
八、决议撤销权 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2)
九、退出权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75、183)
十、代表诉讼权和诉讼权 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侵害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述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2、153)
公司法律师编辑
   本网站文字、图像及视频资料版权归属作者本人及公司法律服务网,欢迎转载,但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2006-7-26
顶端  打印  关闭    
关于我们 | 在线咨询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后台管理
版权所有:萧山法律网 浙ICP备05080446号

Copyright XSLA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