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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矫枉不应过正
萧山法律网   2008/04/13   作者:佚名   来源:    人气: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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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本法颁布之后引起了不少人事的质疑和反对。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重要目的之一。可是现在我国对劳动保障的做法不得不让人想起了中国社会目前的一大社会问题——家庭教育,子女问题。是爱还是溺爱?

       不得不承认目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着地位不平等,势力不均衡的问题。很多用人单位滥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拖欠或克扣工资、滥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等问题已经严重侵害到劳动者的利益,甚至使很多人都产生了误解试用期不用签合同、没有签订合同就不是正式员工等。在线解答网友提问时经常会有网友提出在试用期单位要和他签合同,这合法吗?应当签吗?这类问题真是有些让人无奈,这也反映出问题的根本所在。并不完全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而是我们的广大劳动者是否知道什么才是合法的、是对的。

       劳动合同虽然与普通民事合同有着众多区别,但它仍然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的约定,由于合同双方的势力不均等,国家通过法律来平衡合同双方的势力,以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但劳动合同不应当违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从法律的角度讲,每一个人都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从道德的角度讲,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诺言。而我们的劳动者却可以随意撕毁合约,还不承担责任。虽然我个人是不认同有专家认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意味着劳动者违约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签有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观点。违约金与违约责任绝不能简单的等同,违约金仅是违约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但绝不是唯一的形式。劳动者违约只要用人单位有证据证实造成了损失,劳动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这样的规定只是将举证责任转移到用人单位一方,而并不是否认劳动者违约的责任。但是我不得不承担有很大一部分人持有这种观点。

       保障劳动者的利益绝不应当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甚至是社会正义和诚信。保障劳动者最根本的方法应当是加强劳动监察,使劳动者的权益能够有效的通过公力救济,而不是授予劳动者更多的非正义的私力救济权利。让劳动者跳出法律和契约的约束,只能使劳动力市场出现新的混乱,会有更多人无视劳动合同的存在。

       任何人都不应当游离于法律正义之外,更不能用法律来创设超越法律正义、社会诚信的权利。矫枉不应过正!

200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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